武商院〔2016〕81号
关于印发《我校新教师助教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院部、各单位:
《我校新教师助教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校
2016年12月1日
我校新教师助教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助教人员范围及工作职责
(一)助教人员范围
主要指学校新公开招聘(含专项引进)的青年教师及辅导员。
(二)助教工作职责
助教期间应完成以下工作:
1.参加省教育厅、市人社局等上级单位组织的新进教师岗前培训,参加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入职培训。
2.参加学校和所在院部组织的各种教学研讨、观摩活动和科研及学术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的教学科研水平。
3.至少全程跟听导师或院部指定教师的一门课程,做好听课笔记。
4.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拟开课程的全部教案和PPT制作。
5.在导师指导下,承担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及实验报告批改、协助指导实验实习、考务和评卷等工作。
6.在导师的指导下可讲授课内部分章节,所授课时每学期不超过10课时。
7.根据院部工作需要和安排,可兼任辅导员(班主任)或承担部分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条 指导教师人选及职责
(一)指导教师人选
1.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任职资格,或为精品课程负责人、优秀的副高级专技人员等。
2.指导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熟悉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二)指导教师职责
1.在思想政治和师德方面关心新教师成长,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根据新教师的个人实际情况,帮助他们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确定发展目标。
3.指导新教师提升教学和科研能力。具体包括指导新教师熟悉本专业的培养计划、所授课程的教学内容以及相关学科前沿知识,完成拟开课程的全部教案和PPT制作,进行课堂教学、课外辅导、实验实习及教研科研等技能训练。
4.听新教师讲课并提出改进意见;每学期对所指导的新教师进行一次考核并做出综合评价。
第三条 管理及考核
(一)助教期限
博士研究生任助教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硕士研究生及其他教师任助教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二)管理要求
1.新教师按助教工作的要求,在《新教师助教工作手册》中如实记录助教期间的工作情况。
2.指导教师对新教师助教期间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做出鉴定,记入工作手册。
3.新教师在助教期结束时,应在工作手册中填写工作总结、听课笔记及其它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由所在院部组织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记入工作手册报教务处。
(三)考核要求
1.新教师在完成助教规定任务后可申请课堂授课达标考核。由教务处及所在院部统一组织新教师试讲,并出具考核意见。
2.组织人事部根据院部师德考核、助教期考核、课堂授课达标考核意见,对新教师进行主讲资格认定及高校教师资格申报。考核合格者认定其主讲教师资格,试讲结果可作为申报高校教师资格的支撑材料。
3.考核暂不合格的教师,应继续承担助教工作,待下学期重新考核。两年之内经过三次考核均未合格者,不得承担教学工作,必须转岗或解除聘用。
4.特别优秀者,以及入校时已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且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者可提前申请参加授课达标考核。
5.各教学院部原则上不得安排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新教师承担课堂授课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须经教务处和组织人事部批准。
第四条 相关待遇
(一)助教人员
1.新教师在助教期间不考核教学工作量,按所在院部行政坐班人员的标准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博士研究生按讲师标准、硕士研究生按助教标准执行。
2.新教师完成助教工作任务且考核合格可认定为职称评定中要求的教学工作量。
(二)指导教师
学校每学期按1名助教40课时超工作量标准计发导师补贴下拨各院部,院部根据导师的工作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导师补贴。
第五条 其他岗位拟兼课的或连续3学期评教评学后10%的教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会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送:校领导。
武汉商学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