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我校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lv发布时间:2017-05-13作者:浏览次数:249



关于印发《我校优秀科学研究成果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院部、各单位:

《我校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校

 20161228




我校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全校教职工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学科建设,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是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或作者)的成果,及以下情形:

(一)合作获得的科研奖励(我校有多人参与排名,仅按我校排名最前的名次计算)。

(二)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

(三)在站博士后、在读博士、在读硕士和访学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并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本校人员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按期进行科研成果登记与确认,凡到期不登记者,不予补登,不给予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章科研成果奖励类别

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

(一)奖励范围

我校排序第一,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文艺作品)。

(二)奖励标准

1.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2.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按论文发表源刊所处分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1区(最高区)30000元、215000元、38000元、46000元;SCISSCIA&HCI)源刊分区标准参照《 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执行。

3.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0元。

4.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收录字数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5000元。

5.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不含扩展库,下同)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10%(四舍五入,含10%)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收录字数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00元。

6.学术期刊上发表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非学术期刊上发表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7.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10-50%(四舍五入,含50%)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收录字数3000字以上),每篇奖励5000元。

8.在中文核心期刊来源期刊学科排名前50%(四舍五入,含50%)的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名50%以后的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9.在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来源期刊学科排名50%以后的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10.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论点摘编(摘要)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三)获奖条件

1.除特别注明的以外,期刊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报纸论文2000字以上。

2.“会议纪要”、“会议述评”、“书评”等不予奖励。

3.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文艺作品按照该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五条学术著作奖励

(一)奖励范围

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经学校认定的学术著作(含合著、译著,15万字及以上),不含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

(二)奖励标准

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著),每部按1000/万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0/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独著)、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合著)及译著每部按500/万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部。

第六条科研获奖类奖励

(一)国家级奖励

奖励范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等),以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奖励标准:获得国家级奖励金额×8×1/我校获奖单位排名。其中: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社会科学成果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省部级奖励

奖励范围:省部科学技术奖励(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等),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奖励标准:获得省部级奖励金额×4×1/我校获奖单位排名。其中: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30万元,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15万元。

(三)市级奖励

奖励范围:获得武汉市科学技术奖,武汉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奖励标准:获得市级奖励金额×2×1/我校获奖单位排名。市科学技术奖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10万元,市社会科学成果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5万元。

(四)省教育厅科研奖

奖励范围:获得湖北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湖北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项等。

奖励标准:获得省教育厅奖励金额×1.2×1/我校获奖单位排名。

(五)高校人文社科奖、著名个人(如:霍英东、吴玉章)设立的基金奖项,视同省部级奖励。

(六)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奖励的各种文学、艺术作品,学校按奖励金额×1/我校获奖单位排名配套奖励,最高配套奖金不超过8万元。

第七条应用成果的奖励

(一)研究成果被政府采纳

奖励范围:被各级政府负责人批示或批转,或由各级政府办公厅(局)出具采纳证明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认定。

奖励标准:国家级50000元/项;省部级20000元/项;武汉市10000元/项;湖北省厅5000元/项、武汉市局区3000元/项。

(二)科技服务

奖励范围:科技成果推广服务、咨询服务取得效益等。

奖励标准:科技成果推广服务按照学校到账的转让收入的5%奖励;咨询服务按照学校到账的服务收入的5%奖励。

(三)技术(行业)标准

奖励范围:我校为牵头单位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及行业标准。

奖励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及行业标准每项分别奖励:50000元、20000元、5000元。

第八条专利奖

奖励范围: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发明人、我校为第一单位所取得的授权专利(含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奖励标准:国家发明专利15000元/项,软件著作权8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3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项。

第九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奖励范围:获得我校科研项目分类标准中的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级项目等立项。

奖励标准:国家级项目及教育部项目按到账经费的30%奖励,省部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20%奖励,市级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0%奖励。

第三章奖励办法

第十条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11日至1231日)的优秀科研成果实施奖励,差额下一年度补齐。

第十一条同一成果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申报工作于每年12月前完成,具体由获奖者个人申报,并提交成果原件或成果证明材料原件,学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学校审定。因期刊延期发行、检索证明滞后等原因不能按时登记和申报的,可于下一年度核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凡属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励的,或获奖科研成果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其所获奖金,并按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获奖人员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度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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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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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办公室 20161228日印发